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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」部分條文,業經教育部於111年9月30日以臺教師(四)字第 1112604266A號令修正發布,茲檢送發布令影本(含法規 條文)1份,請查照。

說明:

一、依教育部111年9月30日臺教師(四)字第1112604266D號函 辦理。

二、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(http://edu. law.moe.gov.tw)下載。

三、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,請逕洽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 術教育司謝文瑾小姐(電話:02-77366309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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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) 第十四條附件二:教師證書、教師證明書及證明文件核發、補發或換發收費基準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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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) 臺教師(四)字第1112604266A號令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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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3)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.doc