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學輔處|
一、本要點依家庭暴力防治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。
二、本要點之家庭暴力被害人(以下簡稱被害人),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:
(一)設籍臺北市之市民(以下簡稱本市市民)。
(二)合法居留且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或同居關係之無戶籍人士、外國人、大陸地區人民、香港或澳門居民。
{{ $t('FEZ003') }}2024-11-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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