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1') }}註冊組
{{ $t('FEZ002') }}教務處|
目的:運用學產基金協助低收入戶學生完成學業,激發向上精神。
對象:持有低收入戶證明之國小學生。
資格:設籍臺灣地區(含金門、連江)、在學且前一學期未受記過以上處分。
金額:每學期每人 2,500 元;名額由教育部複審小組決定。(申請期間自114年9月16日起至10月15日 止)
申請方式:於申請期限內向就讀學校提交申請表及切結書,由學校初審後送教育部複審;逾期不受理。
限制:不得與其他政府助學或學雜費減免補助重複領取,已領取者需繳回。
備註:延長修業、重修、補修不得申請;轉學、休學、退學或開除後重讀相同學期不得重複領取。
資料來源: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詳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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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2025-08-18
{{ $t('FEZ004') }}2025-09-12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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