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,通報不得超過24小 時之規定,請加強向學校校長、教師、職員或工友宣導, 以提升通報知能並保障學生權益,請查照。
說明:落實「社政通報」及「校安通報」之即時性及 正確性,說明如下:
(一)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:「學校校長、教師、職員或工 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 事件者,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,依性侵害 犯罪防治法、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、身心障礙 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,並應向學校 及當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通報,至遲不得超過 24小時。」係指應向「學校主管機關」及「直轄市、縣 (市)主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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