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::

主選單 Main

教育品質專區 TPEQA

中山校刊 Journal

教科書版本 Version

性別平等教育專區

站內搜尋

:::

訪客 - 行政公告 | 2019-06-24 | 人氣:362

主旨: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,通報不得超過24小 時之規定,請加強向學校校長、教師、職員或工友宣導, 以提升通報知能並保障學生權益,請查照。

說明:落實「社政通報」及「校安通報」之即時性及 正確性,說明如下:

(一)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:「學校校長、教師、職員或工 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 事件者,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,依性侵害 犯罪防治法、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、身心障礙 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,並應向學校 及當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通報,至遲不得超過 24小時。」係指應向「學校主管機關」及「直轄市、縣 (市)主管機關」通報。

(二)次依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,學校校長、教師、職員或工友違反第21條第1項規定,未於24小時內,向學校及當地 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通報者,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 15萬元以下罰鍰。

(三)又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6條第1項規 定:「學校校長、教師、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 疑似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,依本法第21 條第1項規定,應立即按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學校權 責人員通報,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直轄 市、縣(市)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,至遲不得超過 24小時。」

(四)爰請於學校防治規定定明學校權責人員(或單位)之相 關通報權責,並落實向校長、教師、職員、工友及權責 人員宣導,確保上述人員均瞭解應於知悉服務學校發生 疑似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24小時內完成 向主管機關通報,據以保障學生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