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訪客 - 行政公告 | 2019-06-12 | 人氣:810

主旨:函轉教育部重申「零體罰」之一貫政策,請各校落實體罰 事件通報機制,並加強輔導與正向管教工作,請查照。

說明:
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5月31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080048226號函辦理。

二、查「教育基本法」第8條第2項規定,學生之學習權、受教 育權、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,國家應予保障,並使學 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,造成身心之侵害。復查該條 款100年10月25日修法理由,體罰與霸凌同屬侵害學生身心 之行為,前者性質與輔導或管教學生事項相關,「教師 法」第17條第2項業規定,其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。

三、教育部為協助各校訂定前開辦法,下達「學校訂定教師輔 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(以下稱該注意事項)」以為指 導,依該注意事項第10點至14點明定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 的、平等原則、比例原則、應審酌情狀及基本考量,爰教師之管教措施倘不符前述目的、原則及考量者,即為「不 當管教」;若達本注意事項第4點第5款定義:「教師於教 育過程中,基於處罰之目的,親自、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 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,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 作,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 為」,即屬「體罰」,並以本注意事項附表一例舉體罰與 違法處罰之類型,以作為體罰認定之參考。

四、教師有疑似體罰學生之情事時,各校即應依「校園安全及 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」規定進行通報並積極處理,不得 有隠匿通報情形;並請各校確依「教師法」、該注意事 項、教育部「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 事項」、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處理不適任教師補充規定」及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暨各級 學校通報處理教師違法處罰學生事件流程圖」等相關規定 辦理。

五、檢附「該注意事項附表一違法處罰之類型表」,及「校安 通報事件類別、名稱、屬性及等級一覽表」及相關規定各1 份供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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