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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訪客 - 行政公告 | 2019-05-08 | 人氣:970

說明:

一、依「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」第四條規定「攤販管理, 以臺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市政府)為主管機關,其權責劃 分如下:…(略以)二、無證或妨害交通、安寧秩序攤販之 取締,由市政府警察局(以下簡稱警察局)負責」辦理。

二、學校校門口及學校圍牆外之人行道,係屬學生通學範圍, 爰此該處禁止擺攤。

三、如有發現上述擺攤情事,請學校出面予以勸導,倘經勸導 仍無法改善,學校應主動通知轄區派出所妥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