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訪客 - 行政公告 | 2019-04-22 | 人氣:391

說明:
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4月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80038192號函及本局108年1月28日北市教綜字第 1083009927號函(計達)辦理。

二、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規定:「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 學習環境,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、性別 特質、性別認同或性傾向,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」。同 法第14-1條規定:「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, 並提供必要之協助」。

三、次查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:「本法第十七 條第二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,應涵蓋情感教育、 性教育、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、性別特徵、性別特質、性 別認同、性傾向教育,及性侵害、性騷擾、性霸凌防治教 育等課程,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」。

四、爰教育部為落實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4-1規定,指導 學校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,並提供必要之協助,業 訂定「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」,請學校應 依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注意事項及學生懷孕受 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流程,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及提 供必要協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