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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要 訪客 - 行政公告 | 2019-01-23 | 人氣:954

檔  號:
保存年限:
主旨:重申有關學校使用「陳述書」與「書面自省」於教學現場
執行之妥適性與應注意事項,詳如說明,請利用校內相關
會議宣導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1月11日臺教國署學字
第1070164637號函、107年12月1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
1076078052號函及107年12月26日北市教中字第1076078052
號函續辦。
二、「書面自省」係依教育部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
辦法注意事項」 (下稱注意事項)第22點第1項第4款規定,
「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」為教師一般管教措施之一,
係希望透過學生書寫方式達到啟發學生自我覺察、自我省
思及自制能力。
三、本局業以104年2月10日北市教中字第10431424300號函說明
「書面自省」於教學現場執行之妥適性與應注意事項,其
中包含:「要求學生進行書面自省時,相關的執行程序務必
嚴謹完備。例如:將學生狀況及安排書面自省一事預先告
知家長;另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,不應於上課時間要求學
生書寫;教師亦不應對學生書面自省內容預設立場,應尊
重學生書寫意願及其書面自省內容等」 。
四、學校負有調查釐清學生違規或偏差行為事實之責任,不應
基於調查事實之需要,逕予要求學生配合撰寫「陳述
書」。學校基於釐清事件發生經過及學生違規事實之必
要,而需請學生撰寫「陳述書」時,應尊重學生意願,不
得以不正當之方式強迫學生為之,亦不得因學生拒絕撰寫
而據此論斷其確有違規事實。
五、另查部分學校為便宜懲處行事程序而於陳述書上核章,或
因格式設計或實施方式致引發學生承認違失行為而據此作
為處罰依據,不僅未確保學生的權利及義務,且與注意事
項意旨未符,爰請學校應依陳述書、書面自省及獎懲建議
單不同目的與功能,釐清表件之使用時機:
(一)陳述書:定位為釐清案情而使用,非屬注意事項第22點
所指之一般性管教措施,陳述內容可包含事實或意見,
陳述過程亦有教導學生如何分別敘述事實(如:人、事、
時、地、物)和意見之功能。陳述意見係屬兒少表意權之
範疇,表意權中亦包含不表意權,爰學校不得強迫學生
撰寫陳述書。
(二)書面自省:係教師基於教育專業為引導學生檢討改正所
採取之措施,確屬注意事項第22點的一般性管教措施。
(三)獎懲建議單:係學校確定學生違規或偏差行為事實後,
由依據校規所填寫之獎懲建議表件,屬學校內部獎懲程
序之一環。
(四)不論「陳述書」或「書面自省」均不應併同作為獎懲建

議單。
(五)倘特殊教育學生或情節特殊之學生於撰寫陳述書時遇到
困難,學校應提供必要協助,如由特教老師或輔導老師
陪同以增加學生安全感等,並應儘速與家長聯繫,以確
保類此學生陳述意見權利。
六、綜上,基於維護學生學習權、受教育權、身體自主權與人
格發展權,教師應參照本注意事項之精神與意旨,本於教
育理念,依據專業知能與素養,釐清學生行為事實發生經
過,若需透過「書面自省」輔導學生,應以培養其自我覺
察、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為原則。
七、另依教育基本法第15條、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及相關法
令規定,學校應提供學生對教師輔導與管教措施提出申訴
之救濟途徑,併此敘明。
八、檢附「陳述書」格式範本1份供參考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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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) 3374438_1083006849_1_ATTACH1.do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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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) 1083006849_di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