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臺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推動垃圾減量、節能減碳、保護環境及維護人員健康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本要點之特定用詞,定義如下:
(一)一次性餐具:指具有餐飲消費者一次使用且用過即丟之特性,而設計加工製成之下列產品:
1.塑膠類杯、碗、盤、內盤、碟、餐盒、湯匙、刀、叉、攪拌棒、杯水及塑膠瓶裝水。
2.紙類:杯、碗、盤、內盤、碟及餐盒(扁紙杯除外)。
3.竹製及木製類:免洗筷、竹製餐盒、竹叉、竹製攪拌棒及木製餐盒。
(二)美耐皿餐具:指以三聚氰胺 -甲醛樹脂製成,供餐飲消費者使用之杯、碗、盤、碟、餐盒、筷子及湯匙。
(三)環保餐具:指以陶、瓷、玻璃、不銹鋼等材料製成,使用後可經清洗重複使用之杯、碗、盤碟、餐盒、筷子及湯匙。
(四)指定場所:指本府各機關、學校之辦公廳舍及校區。